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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发布时间: 2023-02-15   发布作者:建正司法

1.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致残程度等级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之后进行评定。

2.可在伤后1~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况,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肋骨骨折,肋骨缺失,牙齿折断或脱落,椎体骨折无脊髓损伤等。

3.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如面部或体表瘢痕,椎体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等。

4.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如面部色素改变,肢体骨折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颅脑、脊髓损伤后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大小便失禁肢体瘫换等。

5.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况,外伤性癫痫,骨折不愈合骨不连,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等。

6.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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